第三章 業務范圍
第二十六條 《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四)項、第三十一條第(四)項所稱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買賣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幣有價證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外匯投資業務:在中國境外發行的中國和外國政府債券、中國金融機構債券和中國非金融機構債券。
第二十七條 《條例》第二十九條第(十二)項和第三十一條第(十一)項所稱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是指與銀行業務有關的資信調查和咨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 外國銀行分行經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外匯業務,營運資金應當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第二十九條 外國銀行分行經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外匯業務和人民幣業務,營運資金應當不少于3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中人民幣營運資金應當不少于1億元人民幣,外匯營運資金應當不少于2億元人民幣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外資法人銀行分行營運資金應當與業務規模相適應且撥付到位。
第三十條 外國銀行分行改制的由其總行單獨出資的外商獨資銀行可以承繼原外國銀行分行已經獲準經營的全部業務。
第三十一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在獲準的業務范圍內授權其分支機構開展業務。
外國銀行分行在獲準的業務范圍內授權其支行開展業務。
第三十二條 《條例》第三十四條是指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初次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其中第(一)項是指擬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開業1年以上。開業1年是指自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獲準開業之日起至申請日止滿1年。
已經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應當具備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審慎性條件,并經中國銀監會或所在地銀監局審批。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或者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應當按照外資銀行行政許可規章的規定報送下列申請資料:
(一)申請人董事長或者行長(首席執行官、總經理)簽署的致中國銀監會主席的申請書;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擬經營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及操作規程;
(四)中國銀監會要求的其他資料。
外國銀行的1家分行已經依照《條例》規定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該外國銀行的其他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不受《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限制。
外國銀行的1家分行已經獲準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該外國銀行增設的分行在籌建期間可以開展人民幣業務的籌備工作,經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后,可以在開業時提出經營人民幣業務的申請。
第三十三條 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經營對中國境內公民的人民幣業務,除應當具備中國銀監會規定的審慎性條件外,還應當具備符合業務特點以及業務發展需要的營業網點。
第三十四條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應當自接到中國銀監會或所在地銀監局批準其經營人民幣業務或者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的批準文件之日起4個月內完成下列籌備工作:
(一)配備符合業務發展需要的、適當數量的業務人員;
(二)印制擬對外使用的重要業務憑證和單據,并將樣本報送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三)配備經有關部門認可的安全防范設施,并將有關證明的復印件報送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四)建立健全人民幣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并報送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五)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需要增加注冊資本或者營運資金的,應當聘請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合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并將驗資證明報送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未能在4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的,中國銀監會或所在地銀監局原批準決定自動失效。
第三十五條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在完成人民幣業務籌備工作后,應當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驗收,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應當在10日內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應當發給驗收合格意見書。驗收不合格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以自接到通知書10日后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提出復驗。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經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驗收合格并出具人民幣業務驗收合格意見書后,可以開展人民幣業務。
第三十六條 外商獨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分行在其總行業務范圍內經授權經營人民幣業務。在開展業務前,應當按照本細則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進行籌備并將總行對其經營人民幣業務的授權書報送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
籌備工作完成后,外商獨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分行應當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申請驗收,驗收合格后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出具的經營人民幣業務確認函辦理營業執照變更事宜,可以開展人民幣業務。
第三十七條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經營人民幣業務或者擴大人民幣業務服務對象范圍,應當在中國銀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紙和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指定的地方性報紙上公告。
第三十八條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經營業務范圍內的新產品,應當在經營業務后5日內向中國銀監會或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書面報告,內容包括新產品介紹、風險特點、內部控制制度和操作規程等。
第三十九條 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從事人民幣同業借款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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