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人有兩種計稅方法,即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一般計稅方法適用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適用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的特定業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的特定業務類型
現行政策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特定業務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一)特定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可選擇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商品混凝土等貨物。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寄售物品等貨物。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舊貨。
(二)固定資產: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固定資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按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的固定資產。
(三)特定服務:《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五)項第二款規定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公共運輸服務。《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稅收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2〕53號)第二條規定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動漫服務。財稅〔2012〕53號文件第四條規定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經營租賃服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規定,新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新規定第一條(七)項繼續明確了可以選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和經營租賃服務。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會計處理
自《財政部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會〔1993〕83號)發布開始,財政部就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和小規模納稅企業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會計處理作出了相應規定,但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卻一直未予明確。目前,實務上普遍采用如下會計處理方法:
借:相關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其中,銷項稅額為按照簡易計稅規定計算的應繳增值稅額。
但是,當企業出現“期末留抵稅額”時,這種會計處理方法與《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申報表)有沖突,而不管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6號)下發的非“營改增”試點地區的納稅申報表,還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北京等8省市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3號)下發的“營改增”試點地區的納稅申報表。現舉例分析如下:
A公司主營鋼材和商品混凝土業務,其自產商品混凝土符合簡易計稅規定。當月鋼材銷售額800萬元,采購額900萬元;商品混凝土銷售收入318萬元(含稅)。企業相應會計處理為(單位:萬元,下同):
1.銷售鋼材
借:應收賬款——××客戶936
貸:主營業務收入——鋼材8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
2.采購鋼材
借:庫存商品9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53
貸:應付賬款——××供應商1053。
3.銷售混凝土
借:應收賬款——××客戶318
貸:主營業務收入——商品混凝土3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
假定企業上期留抵稅額為0,本期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136+18-153=1(萬元)。
而在填報納稅申報表時,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鋼材業務,銷項稅額136萬元填入主表第十一行,進項稅額153萬元填入主表第十二行,第十九行“應納稅額”應當為0,第二十行“期末留抵稅額”為17萬元;商品混凝土業務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稅額18萬元填入主表第二十一行;第二十四行“應納稅額合計”=第十九行+第二十一行=18(萬元)。
也就是說,本期應納稅額的會計處理和納稅申報表結果不一致。究其原因,會計處理將兩種計稅方法的納稅結果在未考慮“留抵”時,提前進行了合并。
參照《財政部關于對增值稅會計處理有關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22號)規定,筆者主張將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稅額計入“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分錄如下:
借:相關科目
貸:主營業務收入等科目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如上例中,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銷售商品混凝土業務,應當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客戶318
貸:主營業務收入——商品混凝土300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8。
這樣,上例中的銷項稅額只有136萬元,而進項稅額仍為153萬元,因此按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為0,留抵稅額為17萬元;按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為18萬元,與納稅申報表完全一致。
采用這種會計處理方法,當企業出現“期末留抵稅額”時,就不會出現會計核算和納稅申報不一致的錯誤結果。
當然,如果企業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則上例中的銷售商品混凝土業務,應當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收賬款——××客戶318
貸:主營業務收入——商品混凝土271.79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6.21。
同時,用于商品混凝土的購進業務,作如下分錄: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客戶。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減半征收的會計處理
減半征收是簡易計稅方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在討論簡易計稅方法的會計處理時,必須同時關注減半征收的稅務處理。
目前,實務上對于減半征收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一是按照簡易計稅征收率4%全額計提增值稅,然后將減半的部分作為補貼收入;二是直接減半,按2%計提增值稅。
相對來說,方法二簡單直觀,但是在填報納稅申報表附表一時,因為沒有設計2%征收率這一欄,會出現不能對號入座的困難。而且直接減半計提后,主表第二十三行“應納稅額減征額”不再填寫,不能完整體現稅收優惠。筆者認為,方法一既能完整體現稅收優惠,又不會出現納稅申報表的填報困難。會計分錄如下:
1.計提時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2.減半征收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
例如,武漢市某一般納稅人企業2013年1月銷售一臺設備,變價收入10.4萬元。經查,該設備為2007年5月購置。那么應當作如下相關涉稅會計分錄:
1.計提時
借:銀行存款10.4
貸:固定資產清理10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0.4。
2.減半征收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0.2
貸: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收入0.2。
也就是說,固定資產清理的銷售額10萬元填入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第十行第三列,稅金0.4萬元填入納稅申報表附表一第十行第四列,減半稅額0.2萬元填入納稅申報表主表第二十三行。這樣,既解決了填寫納稅申報表時對號入座的問題,又完整體現了稅收減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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