措施三:同步推遲施工進度和工程款結算日期 如果雙方為了享受營改增紅利,在5月1日之前,暫停工程施工,待施工企業直接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之后,再啟動工程。 【風險分析】 根據上述法條,施工企業因在5月1日前未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當然不存在營業稅納稅義務;但作為企業決策者,除了考慮稅負成本及風險外,還需分析相關市場風險及機會成本: 1、工程材料上漲的風險。由于營改增即將全面推開及住房轉讓營業稅及契稅稅率的下調(財稅[2016]23號《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目前房地產已由冷轉熱,部分建筑材料價格上漲,如鋼材已由年初的每噸不到1萬元上升至1萬2千元以上。施工方是否會因工期調整要求提高標的合同價格。 2、項目完工日推遲的機會成本。因工程進度推遲,必然影響項目投產日期。產品早一天上市,意味著競爭的主動權就大幾分。企業需要評估比較機會成本與節稅效益孰高孰低。 措施四:施工進度與結算日均不改變,變包工包料為包工不包料 如果不推遲施工進度和結算日,把包工包料改為包工不包料或半包料,將主要材料采購主體由原來的施工方改為制造企業。 【風險分析】 1、如果制造企業采購相關材料用于工程項目,在5月1日營改增之前取得的相關增值稅專用發票,并不能抵扣。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2、如果5月1日之前采購且用于工程項目,建筑材料供應商向制造企業賒銷材料,并且合同約定3個月之后支付貨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制造企業可以在營改增全面推開之后合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該材料在5月1日之前已應用在工程項目上,盡管發票取得日系營改增之后,但對應的材料仍屬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嚴格地講,同樣不能抵扣。 3、對于5月1日之后工程施工所需材料由發包方自行采購,可以降低制造企業稅負,但施工方稅負會相應增加。 如本案例,假如5月1日之后的工程合同為2900萬元,假定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建筑材料為60%為1740萬元,不能取得發票的材料為10%為290萬元。如果制造企業將1740萬元材料改由企業自行采購,其他材料仍由施工方采購,則制造企業可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為: (1)主要材料進項稅額=1740/1.17*17%=252.82萬元 (2)其他工程款進項稅額=1160/1.11*11%=114.95萬元 以上合計367.77萬元。 如果材料均由施工方自行采購,則制造企業可以取得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為: =2900/1.11*11%=287.39萬元。 制造企業包工不包料較包工包料可以節稅80.38(367.77-287.39)萬元。 當然,此稅負降低,意味著施工方的稅負增加或本可享受的紅利轉移。 建筑企業營改增之后的稅負情況: 如果包工包料: 應交增值稅=287.39-252.82=34.57萬元 增值稅負率為34.57/(2900/1.11)=1.32%(不考慮其他進項),較3%的營業稅率要低。該降低的稅負可以由雙方分享。 如果施工方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小規模納稅人),對于發包方而言,要么要求施工企業降低合同價格,要么改為包工不包料,則是當然選擇。 綜上所述,建設單位已開工在建工程項目,企業籌劃享受營改增紅利,存有一定風險。企業需全面分析、謹慎實施;盡管如此,在營改增全面推開之前的50天,納稅人并不是唯有被動等待、毫無作為。制造企業與施工方仍有必要商洽,對施工合同及時變更,如5月1日之后的工程結算,施工方需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否則制造企業因此損失的進項稅額需在工程款中扣減;還可以考慮將原來的包工包料合同改為包工不包料或包工半包料,以提高可抵扣的增值稅稅率,適當降低自身稅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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