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
關于出口實木復合地板等有關退稅問題的通知 |
國稅函〔2006〕1263號 |
成文日期:2006-12-26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的有關規定,我局對2006年退稅率文庫進行了及時調整。近接部分地區來函,反映出口的實木復合地板和高爾夫球包,因退稅率文庫中沒有該商品的消費稅退稅率,無法辦理退稅。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2007年1月1日起,取消實木復合地板的出口退稅(增值稅、消費稅)。對以海關商品碼4412291090報關出口的實木復合地板,從2007年1月1日起,將該商品碼擴展為:44122910901,商品名稱“實木復合地板”,增值稅退稅率為0,消費稅退稅率為0;44122910902,商品名稱“其它非針葉木面多層板”,增值稅退稅率為13%。對此前已報關出口的實木復合地板,按照現行政策規定,辦理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手續。 二、將2006年退稅率文庫中的海關商品碼4202910090、4202920000、4202990000進行擴展,解決高爾夫球包出口消費稅退稅問題。即:42029100901,商品名稱“皮制高爾夫球包”,增值稅退稅率13%,消費稅退稅率為10%,42029100902,商品名稱“皮革、再生皮革、漆皮作面其他容器”,增值稅退稅率13%;42029200001,商品名稱“塑料或紡織面料制的高爾夫球包”,增值稅退稅率13%,消費稅退稅率為10%,42029200002,商品名稱“塑料或紡織材料作面的其他容器”,增值稅退稅率13%;42029900001,商品名稱“以鋼紙或紙板作面的高爾夫球包”,增值稅退稅率13%,消費稅退稅率為10%,42029900002,商品名稱“以鋼紙或紙板作面的其他容器”,增值稅退稅率13%。從2006年4月1日起執行。 三、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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