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1條規定:非法印制、轉借、倒賣、變造或者偽造完稅憑證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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