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易物”是如何規定的
——更新時間:2009-02-25 05:25:39 點擊率: 4277
“以物易物”是指購銷雙方不是以貨幣結算,而是以同等價款的貨物相互結算,實現貨物購銷的一種方式。納稅人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的,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但在抵扣進項稅時應當符合以下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155號)第三條:對商業企業采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的,收貨單位可以憑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報經稅務征收機關批準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