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從福利費中列支的外購貨物或勞務即使沒有合法有效的列支憑證,也不需要納稅調整,但必須保證業務的真實性及相關的手續要完備。是這樣的嗎?
答:2008年執行新企業所得稅法稅前扣除強調真實性和合法性。真實是指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對于外購貨物或勞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法規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因此,我們認為從福利費中列支的外購貨物或勞務,不屬于“不需要或客觀上無法取得發票”的情形,而是屬于按有關規定應該取得發票的支出。
對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的規定,應如實提供發生購銷貨物、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的書面證明和經辦人身份證件,也可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索取需要提供的書面資料清單,向主管地稅機關申請代開發票。對按照發票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應該取得發票而未能取得發票,或取得的發票不真實、不規范,稅務機關可以在企業提供的相關憑據和實施證據基礎上,對各項支出從嚴合理核實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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