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金融服務
一、金融商品轉讓業務發票開具規定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發票開具: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發票開具規定
采取匯總納稅的金融機構,省、自治區所轄地市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地市級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所轄區縣及以下分支機構可以使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機構統一領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
三、保險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一)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并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二)為自然人提供的保險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四、個人代理人匯總代開具體規定
(一)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后,可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統一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保險企業代個人保險代理人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出具個人保險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付款時間、付款金額、代征稅款的詳細清單。
保險企業應將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詳細信息,作為代開增值稅發票的清單,隨發票入賬。
(三)主管國稅機關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個人保險代理人匯總代開”字樣。
(四)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四節 生活服務業
一、住宿業發票開具規定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住宿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住宿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二、旅游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發票開具:選擇上述辦法計算銷售額的試點納稅人,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教育輔助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應以取得的考試費收入扣除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提供“教育輔助服務”繳納增值稅;就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統一扣繳增值稅。
發票開具: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代為收取并支付給境外單位的考試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第五節 部分現代服務
一、不動產租賃業務發票開具規定
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發票開具: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征收率減按1.5%征收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二、物業管理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辦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發票開具:納稅人可以按3%向服務接受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勞務派遣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一)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發票開具: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納稅的,向用工單位收取用于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納稅人提供安全保護服務,比照勞務派遣服務政策執行。
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托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發票開具: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五、經紀代理服務發票開具規定
發票開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二)納稅人提供簽證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簽證費、認證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發票開具: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簽證費、認證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納稅人代理進口按規定免征進口增值稅的貨物,其銷售額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貨款。
發票開具: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款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六、鑒證咨詢業發票開具規定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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