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懲戒措施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網絡市場監管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的以下信息:
(一)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或者公民身份號碼、住所、法定代表人以及對違法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公民身份號碼(部分技術遮擋);
(二)開辦網站的名稱、地址,所開辦網店及所在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的名稱、地址;
(三)12個月以內受到的行政處罰信息;
(四)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所記載的信息。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以下措施:
(一)利用網店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在懲戒期限內,向社會公眾發出在線消費警示,責令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不得為其提供服務;
(二)利用網站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的,在懲戒期限內,向社會公眾發出在線消費警示,向網站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通報該網站違法失信行為事實和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況,提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聯合懲戒協議等,及時采取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等必要措施。
其網絡接入服務商為國(境)外經營者的,提請通信管理部門采取技術制約等方式予以處理。
(三)在懲戒期限內,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四)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第(十二)項、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其懲戒期限為自列入名單決定公示之日起3年。
第十七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七)項至第(十一)項、第(十三)項、第五條第(二)項至第(七)項的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其懲戒期限為自列入名單決定公示之日起2年。
第十八條 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其懲戒期限為自列入名單決定公示之日起1年。
第十九條 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被列入一般違法失信名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網絡市場監管系統,向社會公示其以下信息:
(一)名稱或者姓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或者公民身份號碼、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號碼(部分技術遮擋);
(二)開辦網站的名稱、地址,所開辦網店及所在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的名稱、地址;
(三)12個月以內受到的行政處罰信息;
(四)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所記載的信息。
第二十條 依照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被列入一般違法失信名單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網絡市場監管系統,向社會公示其以下信息,發布消費警示提示:
(一)有關服務經營者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公民身份號碼(部分技術遮擋);
(二)所開辦網站的名稱、地址;
(三)12個月以內受到的行政處罰信息;
(四)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所記載的信息。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和其他有關服務經營者應在各自首頁設置專門區域或者一級欄目,在為被列入一般違法失信名單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提供服務時,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信息進行公示。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移動互聯網交易違法失信懲戒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相關文書樣式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網絡交易違法失信懲戒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為深化落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加強對網絡交易違法失信行為的規制,促進網絡經營者誠信自律,完善市場信用體系,推動網絡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工商總局研究起草了《網絡交易違法失信懲戒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現階段,監管部門對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主要通過信用信息公示來實現。信用信息公示作為信用監管的重要手段,能夠促使市場經營主體重視自身信用,規范經營行為,但靜態、單一的信用信息公示手段在網絡市場環境中表現出諸多不適應性,對網絡市場違法失信行為難以達到必要的懲戒效果,影響信用監管作用的發揮。為此,工商總局從著力提升網絡市場信用監管效能出發,遵循責任承擔對等性和懲戒措施公平性的基本理念,積極開展《網絡交易違法失信懲戒暫行辦法》的研究起草工作。工商總局在廣泛調研過程中全面收集材料,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經過反復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
二、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一)《辦法》是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營造網絡市場公平競爭環境的客觀現實需要
隨著網絡消費在全社會消費總額中的比重不斷上升,網絡市場信用建設已經成為當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一個關鍵領域。相對于實體市場,網絡市場需要更高的信用依賴度,網絡市場的持續發展必須建立在良好的信用基礎之上。打擊違法失信,引導、鼓勵守法誠信,才能切實創造公平競爭的網絡營商環境,不斷鞏固網絡市場的信用基礎。對網絡交易違法失信行為進行有效懲戒,是加強網絡市場監管力度的重要手段,更是完善社會信用體系的有效途徑。
(二)《辦法》是貫徹線上線下一體化監管要求、創新網絡市場監管方式的有效實現途徑
較之線下交易,網絡交易可在短時間內聚合廣泛經濟要素,產生巨大交易體量。與此同時,原有線下違法失信行為的不良影響也被嚴重放大。在此情勢下,對線上交易中的違法失信行為進行及時有效的規制、懲戒就顯得尤為迫切。同時,由于網絡交易參與主體變化性大、流動性強、要素傳播快,對違法失信行為人僅采取警告、罰款等傳統處罰手段已很難奏效,無法適應網絡交易監管的需要。在消耗大量行政執法資源的同時,網絡交易公平競爭環境難以得到有效維護,更難以為廣大網絡消費者提供安全放心的網絡購物環境。在推進線上線下協同發展和一體化監管要求的背景下,在網絡交易領域對違法失信行為進行監管手段、懲戒方式的改革創新有利于提高行政監管效能,對營造良好網絡交易環境十分必要。
(三)《辦法》是推動實現社會共治、促進網絡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支撐
《辦法》的制定,有利于深入全面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聚合多方面力量,推動實現社會共治。對違法失信行為進行全方位的規制和懲戒,有助于促進網絡商品經營者誠信自律,在公平競爭環境中實現優勝劣汰,深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三、《辦法》的主要內容
本《辦法》分六章,共二十四條,分別為總則、嚴重違法失信行為、一般違法失信行為、違法失信名單管理、懲戒措施、附則。主要內容為:
第一章:闡明了制定本《辦法》的法律依據、立法宗旨、懲戒概念界定和管轄機關等。
第二章:區分不同類型經營者,分別列舉了嚴重違法失信行為的具體范圍。
第三章:區分不同類型經營者,分別列舉了一般違法失信行為的具體范圍。
第四章:規定了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制度、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和一般違法失信名單列入、移出的程序要求和救濟途徑等。
第五章:區分不同類型經營者,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和一般違法失信名單的經營者分別規定了輕重有別的懲戒措施。
第六章:附則。
四、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遵循線上線下一體化原則、堅持實體和程序并重
《辦法》除根據違法失信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規定采取公示違法信息、發布消費警示、提請屏蔽網站、停止接入服務、采取技術制約等懲戒措施外,還規定將因嚴重違法行為受到懲戒的網絡商品經營者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在懲戒期限內實施線下重點監管。
《辦法》對違法失信懲戒的認定和實施程序進行了具體規定,在明確了嚴重違法失信行為和一般違法失信行為的認定標準和對應的懲戒措施基礎上,設置了各個環節的程序性規定,包括管轄權設置、決定程序、異議程序等,確保違法失信名單管理和懲戒措施實施的明確性、指向性。
(二)創新懲戒方式,引導多方參與,著力實現社會共治
社會共治既是實施信用懲戒的方式,也是實施信用懲戒的目的?!掇k法》規定了部門間聯合懲戒的內容。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可以“向網站備案地通信管理部門通報該網站違法失信行為事實和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情況,提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聯合懲戒協議等,及時采取暫時屏蔽或者停止該違法網站接入服務等必要措施”,這將促進現行《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條相關規定的有效實施。
同時,《辦法》明確了“對違法失信的網絡商品經營者、有關服務經營者實施部門聯合懲戒,鼓勵支持有關行業協會、消費者組織、有關服務經營者和其他互聯網企業參與懲戒措施的協同實施”,支持各方參與,借助網絡搜索引擎、瀏覽器、殺防病毒軟件、第三方軟件下載平臺、智能設備操作系統和移動社交工具,創新運用在線實時觸發提醒等方式,最大范圍地向網絡潛在消費者發布網絡消費安全提示,從而精準實現對違法失信主體的有力制約。這為引導多方參與、創新懲戒方式提供了較為明確的指向和依據。
(三)違法失信信息共享互通,促進全網有效懲戒
《辦法》對在各網絡交易平臺之間“流動”的違法失信者也作了針對性規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在執法中發現,有的違法者采取跨平臺密集注冊等方式大量開店,從而達到更加隱蔽的轉移、銷毀證據,掩蓋違法事實,逃避執法檢查的目的。為促進網絡市場“一處失信,處處受限”形成常態,防止被查處的違法經營者在其他網絡交易平臺內繼續實施違法失信行為,《辦法》明確建立違法失信行為人信息互通共享機制,從而及時發現、關閉被查處的違法失信經營者在其他網絡交易平臺繼續違法經營的店鋪。《辦法》規定對違法失信行為人有關信息進行多渠道公示,有利于各網絡交易平臺違法失信經營者信息互通共享,促進實現懲戒效果廣泛覆蓋。
特此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