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國務院批準,現對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礦資源稅問題規定如下,請依照執行。
1.自1996年7月1日起,對冶金獨立礦山應繳納的鐵礦石資源稅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60%征收的通知》[(94)財稅字041號]規定減征40%的基礎上,再減征2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征收。
2.冶金獨立礦山是指1993年12月31日以前存在的冶金獨立礦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六家企業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字[1995]10號)中列舉的六家礦鐵企業以及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產的冶金獨立礦山對1993年12月31日以后由聯合礦山改組為獨立礦山的,不得按(94)財稅字041號及本通知規定減征資源稅。
3.從1996年7月1日起,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征收。
4.本通知到達之日前企業多繳納的資源稅,可在文件到達以后應繳納的資源稅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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