粵財法〔2016〕19號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委)、地方稅務局,順德區財稅局,財政省直管縣(市)財政局,橫琴新區地方稅務局,深汕合作區地方稅務局:
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 2016 〕 54 號)規定,為公平原礦與精礦之間的稅負,對同一種應稅產品,征稅對象為精礦的,納稅人銷售原礦時,將原礦銷售額換算為精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征稅對象為原礦的,納稅人銷售自采原礦加工的精礦,將精礦銷售額折算為原礦銷售額繳納資源稅。
金礦以標準金錠為征稅對象,納稅人銷售金原礦、金精礦的,應比照上述規定將其銷售額換算為金錠銷售額繳納資源稅。現將換算比、折算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換算比和折算率
根據我省礦產資源的開采和銷售情況,按簡便可行、公平合理原則進行測算,現確定鐵礦等9 種稅目的換算比或折算率,具體見下表:
廣東省資源稅換算比、折算率表
序號 稅目 征稅對象 換算比 折算率
1 鐵礦 精礦 1.28
2 金礦 金錠 1.15
3 銅礦 精礦 2.95
4 鉛鋅礦 精礦 0.51
5 高嶺土 原礦 0.67
6 螢石 精礦 1.36
7 硫鐵礦 精礦 1.37
8 石英砂 精礦 1.30
9 銻礦 精礦 2.17
二、使用換算比或折算率計算應繳納資源稅金額的方法
(一)以精礦為征稅對象的稅目,納稅人銷售原礦的,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精礦銷售額=原礦銷售額×換算比
應繳納資源稅金額=精礦銷售額×稅率
(二)以原礦為征稅對象的稅目,納稅人銷售精礦的,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原礦銷售額=精礦銷售額×折算率
應繳納資源稅金額=原礦銷售額×稅率
(三)金礦以標準金錠為征稅對象,納稅人銷售金原礦、金精礦的,資源稅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金錠銷售額=金精礦或金原礦銷售額×換算比
應繳納資源稅金金額=金錠銷售額×稅率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
廣東省財政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7月21日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