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稽查局應當拓展信息來源渠道,按規定收集和整理案源信息。
(一)稽查局案源部門(以下簡稱案源部門)負責以下事項:
1.接收風險管理等部門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稅務局內、外部相關單位和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并確認案源信息來源部門的工作和時限要求;
2.接收督辦、交辦線索,并明確督辦、交辦事項的工作和時限要求;
3.收集和整理納稅人自行申報信息、稅收管理數據、稅務稽查數據、國際稅收情報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涉稅數據、信息,并按照稽查任務和計劃,提取選案所需的案源信息。
(二)稽查局舉報受理部門(以下簡稱舉報受理部門)負責接收書信、來訪、互聯網、傳真等形式的檢舉線索。12366納稅服務熱線舉報專崗負責接收的電話形式的檢舉線索,應填制舉報工單后移交舉報受理部門進一步處理。
(三)稽查局協查部門(以下簡稱協查部門)負責接收協查信息管理系統發函、不通過協查系統發起的紙質發函、實地協查等形式的協查線索,并按照《稅收違法案件協查函》的內容登記案源信息。
第十三條 案源信息以納稅人識別號為標識,一戶一檔建立案源信息檔案。案源信息檔案包括基本信息、分類信息、異常信息、共享信息和必要的信息標識等。
第十四條 稽查局應當對案源信息進行分類處理,建立案源信息庫;同時按照隨機抽查工作要求,在案源信息檔案中分級標識重點稽查對象,作為建立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對象名錄庫的重要信息來源。
第三章 案源類型
第十五條 根據案源信息的來源不同,將案源分為九種類型:
(一)推送案源,是指根據風險管理等部門按照風險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風險納稅人風險信息分析選取的案源;
(二)督辦案源,是指根據上級機關以督辦函等形式下達的,有明確工作和時限要求的特定納稅人稅收違法線索或者工作任務確認的案源;
(三)交辦案源,是指根據上級機關以交辦函等形式交辦的特定納稅人稅收違法線索或者工作任務確認的案源;
(四)安排案源,是指根據上級稅務局安排的隨機抽查計劃和打擊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稽查任務,對案源信息進行分析選取的案源;
(五)自選案源,是指根據本級稅務局制定的隨機抽查和打擊偷稅(逃避繳納稅款)、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虛開發票等稽查任務,對案源信息進行分析選取的案源;
(六)檢舉案源,是指對檢舉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七)協查案源,是指對協查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八)轉辦案源,是指對公安、檢察、審計、紀檢監察等外部單位以及稅務局督察內審、紀檢監察等部門提供的稅收違法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九)其他案源,是指對稅務稽查部門自行收集或者稅務局內、外部相關單位和部門提供的其他稅收違法線索進行識別判斷確認的案源。
第十六條 督辦案源、交辦案源、轉辦案源、檢舉案源和協查案源由于來源渠道特殊,統稱為特殊案源。
對特殊案源應當由稽查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四章 案源處理
第十七條 案源處理是指案源部門對收集的案源信息進行識別和判斷,根據案源類型、納稅人狀態、線索清晰程度、稅收風險等級等因素,進行退回或者補正、移交稅務局相關部門、暫存待查、調查核實(包括協查)、立案檢查等分類處理的過程。
第十八條 案源部門對案源信息進行識別判斷,提出擬處理意見,填寫《稅務稽查案源審批表》(見附件1),經稽查局負責人批準后處理。
第十九條 推送和轉辦的案源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門制作《案源信息退回(補正)函》(見附件2),退回信息來源部門或者要求信息來源部門補充資料:
(一)納稅人不屬于管轄范圍,納稅人狀態為非正常或者注銷的,可以作退回處理;
(二)案源信息數據有誤、未提供必要數據資料或者其他導致無法進一步處理的情形,可以作退回處理或者要求補充資料;
(三)稅收違法線索不清晰或者資料不完整,要求補充資料不能補充資料的,可以作退回處理;
(四)其他需要退回信息來源部門或者要求補充資料的情形。
第二十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部門制作《轉辦函》,移交稅務局相關部門處理:
(一)檢舉、轉辦等案源信息涉及發票違法等事項,通過日常稅務管理能夠糾正的,經稅務局負責人批準移交相關部門處理;
(二)協查事項需要提供納稅人查無此戶、非正常、注銷等狀態證明或者提取征管資料、鑒定發票等事項,經稽查局負責人批準移交相關部門配合取證;
(三)案源信息涉及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經稅務局負責人批準移交反避稅部門處理;
(四)其他需要移交相關部門配合工作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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