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擔保審核。
經辦銀行初審通過的,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復核,并出具復核和擔保意見。不同意擔保的,應出具不予擔保通知。
(五)貸款發放。
擔保審核通過的,經辦銀行應在3個工作日內發放創業擔保貸款,同時將貸款發放情況錄入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系統,并按月錄入利息歸還情況。
四、貸款展期
貸款到期、已按期支付利息、項目經營及信用狀況良好且具有還貸能力的,申請人可申請最長不超過1年的展期。
申請人應在貸款到期2個月前向經辦銀行書面提出展期申請。經辦銀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初審通過的報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復核。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完成復核。復核通過的,展期利率按原貸款合同利率執行,展期不貼息。復核不通過的,應出具不予擔保通知。
申請人應向經辦銀行提交下列資料:
1.貸款展期申請表(公共就業服務信息平臺外網提供模板下載);
2.首次貸款的反擔保人同意展期繼續提供反擔保的,需與申請人到經辦銀行簽訂展期反擔保合同;不同意展期繼續提供反擔保的,需更換反擔保人,同時提供相應資料。
五、貼息
申請人貸款到期且全額還本付息后,經辦銀行及時向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送相關情況。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通過后將貼息通過經辦銀行發放給申請人。
六、逾期貸款處理
(一)經辦銀行負責逾期貸款的清貸工作,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予以協助。
(二)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發生逾期行為的,由經辦銀行負責向申請人發送催收通知,并將催收情況錄入公共就業服務系統。申請人被催告后,仍不歸還的,經辦銀行應在發生逾期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行為滿2個月后,申請人仍不履行債務的,由經辦銀行填報創業貸款擔保基金代償申請,經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同意后,由擔保基金代為清償。代償范圍為貸款未償還的本金及逾期行為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產生的利息和罰息。對已逾期并由擔保基金代償的創業擔保貸款不予貼息。
(三)擔保基金代償后,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向借款人和反擔保人追償貸款,經辦銀行應協助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追償,并記入企業和個人信用記錄。財政部門應保障工作經費。
七、擔保基金的管理
(一)健全貸后跟蹤和管理制度。經辦銀行應加強對申請人貸款使用和生產經營情況的跟蹤管理;對申請人獲得創業擔保貸款后的項目運行情況,要建立定期走訪和聯系制度,并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提高經營項目的成功率。
(二)完善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根據創業擔保貸款實際發放回收情況,市財政部門每年安排適當比例的資金,建立和完善擔保基金的持續補充機制,不斷提高擔保基金的代償能力。
八、職責分工
(一)市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編制的貼息預算,及時下達預算指標,確保資金撥付到位;負責審核年度貼息資金決算,按規定報送財政部備案;負責籌集擔保基金,根據放貸情況、經辦銀行服務能力調整基金規模以及在各經辦銀行的額度;負責管理中央下達的擔保基金風險補償資金和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不定期對擔保基金和貼息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負責統籌和協調全市創業擔保貸款工作,加強相關部門的溝通和協作。負責制定創業擔保貸款年度工作計劃,建立定期情況通報制度,組織開展創業擔保貸款工作的績效評估。定期發布經辦銀行網點名錄,根據創業擔保貸款開展情況以及對經辦銀行的綜合評估,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增減經辦銀行的建議,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新增經辦銀行。
(三)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負責指導經辦銀行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及時掌握經辦銀行開展創業擔保貸款業務情況。督促經辦銀行建立區別于其他商業性貸款考核制度的創業擔保貸款考核制度。
(四)經辦銀行應簡化貸款手續,做好創業擔保貸款資料審查、項目評審和貸款發放、回收、催收等工作,按月將催收情況反饋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
九、其他事項
(一)本辦法所稱普通高校是指全日制大專以上的普通高等院校;職業學校是指全日制大專以上的職業院校;技工院校是指全日制高級工層次以上的技工院校。
(二)本辦法所稱小微型企業是指符合《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中關于小微型企業的劃型規定。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此前已經發放、尚未還清的貸款,仍按原規定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2015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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