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第五條,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該公告第八條規定,企業資產損失按其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申報形式。其中,屬于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可按會計核算科目進行歸類、匯總,然后再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有關會計核算資料和納稅資料留存備查。
三、公告第九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四、該公告第五十二條規定,第五十二條本辦法自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生效之日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資產損失事項,也應按本辦法執行。 |
來源:省局納服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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