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原工程承包合同價款10000萬元未包括甲供材營業稅,因此甲乙雙方應簽訂補充協議,增加工程收入123.71萬元,乙方向甲方開具建筑業發票123.71萬元。乙方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123.71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123.71萬元
附件:建筑業發票記賬聯。
摘要:甲供材營業稅補記工程收入。
同時: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23.71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123.71(4123.71×3%)
繳納分錄(略)
甲方分錄為:
借:開發成本——建安工程費123.71萬元
貸:銀行存款123.71萬元
綜上,甲方建筑工程成本為14123.71萬元,其中,4000萬元鋼材成本取得增值稅普通發票,10123.71萬元取得建筑業發票。乙方主營業務收入10123.71萬元,乙方營業稅計稅依據14123.71萬元,乙方合計應納營業稅423.71萬元(14123.71×3%)。由此可見,觀點二正確。
2.股權轉讓款延期利息問題
關于利息收入營業稅及增值稅的相關政策主要有:
(1)根據《營業稅問題解答(一) 》(國稅函[1995]156號)規定,企業之間的借貸業務發生的利息,需要按照“金融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2)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等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應稅勞務、應稅服務的銷售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延期付款利息應當并入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3)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及其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銷售不動產、轉讓無形資產、提供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為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其延期付款利息應當并入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或營業稅應稅行為向購買方取得的延期利息收入,屬于交易價格的組成部分,應當作為銷售額或營業額的“價外費用”,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如果是資金借貸業務,逾期利息收入或違約金,應作為利息收入的價外費用征收營業稅。本例是股權轉讓價款的延期利息,屬于股權轉讓收入的一部分,由于股權轉讓不屬于增值稅、營業稅的征收范圍,因此既不征收增值稅,也不征收營業稅。如果甲乙雙方另行簽訂一筆借款合同,甲方同意將延期支付的股權轉讓款借給乙方并收取利息,相應地,財務上需將“其他應收款——股權轉讓款”轉入“其他應收款——借款”,此后取得的借款利息,才是需要繳納營業稅的。
分析至此,觀點三正確,不征營業稅。
3.立約定金
價外費用,顧名思義是指銷售(或營業)收入之外的其他費用,如果沒有銷售(或營業)收入,則不存在價外費用。《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可見,銷售不動產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計稅依據,是以銷售不動產為前提的。如果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最終沒有發生,其取得的違約金或賠償金收入不符合營業稅價外費用的概念,不征營業稅。同樣,如果出賣人違約向購買人支付的違約金或賠償金,同樣不征營業稅。
值得一提的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3〕121號)規定:“航空運輸企業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運輸服務取得的逾期票證收入,按照航空運輸服務征收增值稅。”該文所說的逾期票證收入是指買票人未退票且航空公司未將機票出售給他人,視同航空公司已經提供勞務。這里不能將逾期票證收入理解為違約金或賠償金。
相關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
4.履約押金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價外費用是《營業稅暫行條例》中的反避稅條款,主要是防止納稅人分解或隱瞞營業收入。從價外費用的定義可以看出,價外費用要么是代收或代墊款項,要么是歸銷售方所有款項,無論何種名義,該收入均不需退還給購買方。由于此押金到期必須退還給承租人,故此不屬于“價外收費”性質,不征營業稅。如果承租方違約,此押金作為違約金歸甲方所有,則應于押金轉為營業外收入時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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