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有貨但是數額不實的虛開
這里的貨包括貨物和應稅服務,所謂有貨但是數額不實的虛開,是指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服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了通俗易懂,本節還是講述案例:
A公司銷售給B公司一批貨物,正常市場價格1170萬元(含增值稅170萬元),可是A公司給B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確實2340萬元(增值稅340萬元),這個是一個典型的虛開,相當于無貨而虛開了稅額為170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現在,讓我們看看兩種情況:
一、還本銷售案例
1.1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簽訂還本銷售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給B公司銷售一批貨物價稅合計2340萬元,半年后還本1170萬元。
問題來了,這種銷售模式該如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呢?建議銷售方將這個問題拋給稅務局。
1.2稅務局的答復很可能是:
按照價稅合計2340萬元(增值稅34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本時不沖減銷項,當然也不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因為:
1) 國稅發[1993]154號文規定:納稅人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2) 對于A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來說,按照價稅合計2340萬元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讓其增值稅稅款收入增加。
3) 國稅發[2007]18號、國稅發〔2006〕156號均未將此種情況規定為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情況。
二、包裝物押金案例
2.1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銷售給B公司一批貨物價稅合計1170萬元,并同時收取包裝物押金1170萬元,包裝物押金退還的時間為一年半之后。
那么,本案例該如何征稅呢?還是建議納稅人征詢稅務局的意見。
2.2稅務局的答復可能是:
依據國稅函發[1995]288號文和國稅函[2004]827號文的規定,當按照2340萬元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當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應當按照2340萬元的價稅合計來開具。
那么,實際退還押金時候,是否需要作進項稅轉出呢?筆者認為是不需要的,目前的增值稅稅法中沒有規定此種情況需要作進項稅轉出。再者,你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對其征稅了,而且應稅務局要求征稅而不是虛開的,你憑什么讓別人做進項稅轉出?這樣豈不是多征收別人的稅收。
三、折扣折讓行為
3.1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銷售給B公司一批貨物價稅合計2340萬元,合同簽訂當日即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交貨之前,該貨物市場價格暴跌,于是A公司打算給予B公司五折優惠。于是,A公司給其主管稅務機關征詢:
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今我公司欲給B公司50%的折扣,是否必須開具紅字專用發票?該文中的“可按”是否是“必須按”的意思?
3.2稅務局可能的答復:
該文中的“可按”并不是“必須按”的意思。
筆者認為,這里的“可按”明顯不能解釋解釋為“必須按”,否則明顯超出了文字本身可能的意思。再者,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對其高于實際銷售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求之不得。
四、壞賬或調解
4.1案例:
A公司和B公司簽訂銷售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銷售給B公司一批貨物價稅合計2340萬元,合同簽訂當日即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因B公司遲遲未支付貨款,發生訴訟,訴訟中達成調解協議,B公司支付A公司貨款1170萬元。
4.2分析:
該案中A、B公司都沒有虛開的意思,但是結果和虛開一樣,而增值稅作為一個中性稅種,本來就不應該明顯的干預市場經濟的運營;再者,交易完成后,企業自愿放棄部分債權、達成和解或調解、產生壞賬,這些的結果都和虛開一樣。
五、本節補充:不是虛開的虛開
這種虛開在實踐中可能非常隱蔽,而且嚴格依據罪刑法定原則來講,不應當作為犯罪處理,甚至不應當作為違法行為來處理。
5.1這種不是虛開的虛開,最典型的特點是:
1、無論是名義上還是實際上,發票流、資金流、貨物流均是一一對應的。
2、發票上的價稅合計金額和交易雙方的實際金額是完全吻合的。
即法律的形式來考察,這些行為都是合法的,但是其對國家增值稅稅款的影響是極其不利的,直接導致國家稅款流失。
5.2筆者舉例說明一下:
A公司對貨物甲享有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假定即征即退100%;B公司無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或曰:B公司從A公司購進的貨物甲所包含的進項能夠足額抵扣)。A公司同時兼營非增值稅稅收優惠項目,需要從B公司購進貨物乙。
A公司向B公司銷售貨物甲時,心理價位(缺乏市場參考價)是117萬元,銷售給B公司的交易價格為1170萬元,請注意:B供購進該貨物多支付了價款1053萬元,并且多獲得了增值稅進項153萬元;B公司銷售給A公司貨物乙的時候,正常市場價是3000萬元,但是B公司花費20萬元略作處理后以4053萬元的價格銷售給了A公司,A公司就貨物乙取得的進項用于足額抵扣了不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的部分。
本案例中,實際上,A公司為B公司虛開了稅額為153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獲得了20萬元的開票費。但是這個形式都是合法的,而且國家稅款流失15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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