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與不租稅費竟相差上萬元
很多初創業的公司,甚至于經營了好幾年的小規模公司名下沒有自己的車子和房子,為了方便而直接使用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股東名下的汽車或房子,既不簽訂正式的租賃合同,也不把車子或房子過戶到公司名下。如此一來,不僅會導致股東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的混淆,而且還會給企業的財務和賬目處理帶來問題。
王先生在廣州開了一家從事批發、零售的貿易公司,公司規模比較小且實際上完全由王先生負責管理經營。現在,公司的倉庫是王先生的住宅,自己的車也經常給公司使用,并且沒有辦任何租賃手續。本以為這樣節省成本的王先生其實在所得稅上虧了一筆。
我們來替王先生算一筆賬:王先生給公司使用的房子的價格是50萬元,按市場價的租金是1600元/月。我們來比較一下無償使用和簽訂租賃合同的納稅情況(見表):
1.根據《廣州市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辦法》,個人出租房屋應征收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個人所得稅合并按綜合征收率進行計征。
根據王先生的情況,綜合征收率為12%(不含印花稅和土地使用稅),需交納2304元稅金。
2.房產稅的征收有從租和從價兩種征收辦法,無償使用采用的是從價的計算方法。
由于公司的倉庫占用的是王先生個人的自有房產,而且沒有簽訂租賃合同,所以王先生的公司屬于無償使用該房產,因此在使用該商用房產期間,需要繳納4200元房產稅。
使用方式 |
需要繳納稅金 |
抵扣所得稅 |
實際稅負 |
無償使用 |
50萬×70%×1.2%=4200元(房產稅),公司繳納 |
0 |
4200元 |
租賃使用 |
1600元×12%×12=2304元(綜合稅),個人繳納 |
1600×12×33%=6336元 |
-4032元 |
由上表可以看到,如果王先生不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則王先生(公司)不但要承擔房產的所有花銷,還要承擔額外的4200元稅費。如果王先生與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只是個人承擔了營業稅等總計2304元,公司則可以多抵扣6336元的所得稅。兩種方法之間王先生(公司)的稅負相差了8232元。
車輛合理費用都可稅前扣除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租賃實際支付的車輛租金和實際發生的相關的車輛使用費都可以在稅前扣除。那么,王先生的私家車由于用于公司經營使用,一年的車輛租金和實際發生的相關的車輛使用費為2萬元,都可以在公司的稅前利潤中扣除,王先生(公司)節省的所得稅為20000×33%=6600元。
可見,如果這些“公用”的私車、私房都使用了正規的租賃手續,則王先生一年能節省14000多元的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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