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分析: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該法第八條還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同時,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對扣繳義務人何時履行扣繳義務又作了進一步規定:“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支付應稅款項時,應當依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按時繳庫,并專項記載備查。前款所說的支付,包括現金支付、匯撥支付、轉賬支付和以有價證券、實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還專門就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征稅問題發出通知,明確扣繳義務人將屬于納稅義務人應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通過扣繳義務人的往來會計科目分配到個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權隨時提取,在這種情況下,扣繳義務人將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配到個人名下時,即應認為所得的支付,應按稅收法規規定及時代扣代繳個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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