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管理措施
第三十條 高級認證企業是中國海關AEO,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進出口貨物平均查驗率低于實施常規管理措施企業平均查驗率的20%,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總署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二)出口貨物原產地調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企業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總署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三)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及相關業務手續;
(四)優先向其他國家(地區)推薦農產品、食品等出口企業的注冊;
(五)可以向海關申請免除擔保;
(六)減少對企業稽查、核查頻次;
(七)可以在出口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之前向海關申報;
(八)海關為企業設立協調員;
(九)AEO互認國家或者地區海關通關便利措施;
(十)國家有關部門實施的守信聯合激勵措施;
(十一)因不可抗力中斷國際貿易恢復后優先通關;
(十二)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條 失信企業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進出口貨物查驗率80%以上;
(二)經營加工貿易業務的,全額提供擔保;
(三)提高對企業稽查、核查頻次;
(四)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二條 辦理同一海關業務涉及的企業信用等級不一致,導致適用的管理措施相抵觸的,海關按照較低信用等級企業適用的管理措施實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 高級認證企業、失信企業有分立合并情形的,海關按照以下原則對企業信用狀況進行確定并適用相應管理措施:
(一)企業發生分立,存續的企業承繼原企業主要權利義務的,存續的企業適用原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或者認定結果,其余新設的企業不適用原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或者認定結果;
(二)企業發生分立,原企業解散的,新設企業不適用原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或者認定結果;
(三)企業發生吸收合并的,存續企業適用原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或者認定結果;
(四)企業發生新設合并的,新設企業不再適用原企業信用狀況的認證或者認定結果。
第三十四條 高級認證企業涉嫌違反與海關管理職能相關的法律法規被刑事立案的,海關應當暫停適用高級認證企業管理措施。
高級認證企業涉嫌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被立案調查的,海關可以暫停適用高級認證企業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 高級認證企業存在財務風險,或者有明顯的轉移、藏匿其應稅貨物以及其他財產跡象的,或者存在其他無法足額保障稅款繳納風險的,海關可以暫停適用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管理措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海關注冊的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和進境動植物產品國外生產、加工、存放單位等境外企業的信用管理,由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 作為企業信用狀況認定依據的刑事犯罪,以司法機關相關法律文書生效時間為準進行認定。
作為企業信用狀況認定依據的海關行政處罰,以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時間為準進行認定。
作為企業信用狀況認定依據的處罰金額,包括被海關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貨物、物品價值的金額之和。
企業主動披露且被海關處以警告或者海關總署規定數額以下罰款的行為,不作為海關認定企業信用狀況的記錄。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企業相關人員,是指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財務負責人、關務負責人等管理人員。
經認證的經營者(AEO),是指以任何一種方式參與貨物國際流通,符合海關總署規定標準的企業。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2018年3月3日海關總署令第237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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