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后續管理
“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后,要做好對新辦納稅人的后續監管。
第一步:強化稅收征管措施
一是及時組織征管力量進行巡查。關注納稅人經營動態,掌握經營情況,細致甄別納稅人身份,確認納稅義務,核實、補充登記信息。對異常企業,加大監管力度,防止走逃。
二是做好非正常戶的認定工作。對走逃戶及時進行非正常戶認定,加強對同一法人其他企業的后續跟蹤和管理;對空殼公司、開票公司等企業的不法行為給予嚴厲打擊。
三是強化社會治理措施。加強與工商部門的合作,逐步實現市場監管異常登記名錄與稅務登記非正常戶名冊的信息共享并在“三證合一”后續事項辦理時,對其進行一定程度的限制。
四是將風險管理的理念和方法貫穿于稅收管理全過程。逐步完善稅收評估模型,細化指標體系,針對納稅人申報信息開展信息分析比對、風險排序、風險應對,特別要將“一址多照”“一照多址”的納稅人列入重點關注對象,防范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等風險。
第二步:建立發票風險防范的有效制度
一是加強對初次申領發票的管理。初次申領普通發票數量應控制在一個月用量或省稅務機關確定的初次領用數量范圍內。對納稅信用好、稅收風險低的納稅人可適當放寬,但最多不得超過省稅務機關確定的最高領用數量,省稅務機關未確定最高領用數量的,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使用量。
二是認真做好新開業納稅人申領發票增量的管理。對新開業的一般納稅人,稅務機關可按照納稅人生產經營規模、經營模式、行業特點、開具發票特殊性等因素設置增值稅專用發票基本月供應量,申領超過基本月供應量的納稅人,需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對小規模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第一次申請發票增量時,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財務負責人到場,并積極探索發票申領環節對經辦人的拍照存檔制度。
三是強化新納稅人發票監管措施。對新增納稅人已領用發票卻未及時申報等情況,采取停止供應發票、實地核查等應對措施。對列入企業異常名錄的納稅人采取停供發票措施。
四、金稅三期系統的銜接
(一)金稅三期操作變化情況
1.登記信息核實和補充采集
稅務部門獲取外部交換平臺中的企業登記信息,核實確認并進行其他稅務登記信息補充采集。補充采集完成后,保存稅務登記日志信息,并將稅務登記日志信息同步至外部交換平臺。
2.變更登記
稅務部門獲取外部交換平臺中的企業信息,并將變更內容自動帶出,交由前臺確認后進行后續業務的處理;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完生產經營地、財務負責人、核算方式等事項變更后,需將變更信息同步至外部交換平臺。
3.清稅申報
接受企業清稅申報申請,向納稅人出具《注銷清稅證明》,并將清稅信息共享到外部交換平臺。
4.提供相關定制查詢
主要用于對已在工商部門登記成功的企業在稅務部門的涉稅信息補充采集情況的統計分析和監控。
(二)國稅、地稅信息共享變化情況
1.登記信息核實和補充采集
實行“一照一碼”后,國稅、地稅聯合辦證模式不發生變化。工商登記信息可以分別同步到國稅外部交換平臺和地稅外部交換平臺,國稅、地稅機關分別進行登記信息補充采集,也可以在國稅從工商獲取信息后,同步分發給地稅。在國稅、地稅網絡互通的情況下,如果納稅人在一方機關已完成補充采集,在另一方機關進行補充采集時,系統自動調取對方機關已采集信息。
國稅、地稅機關登記信息補采成功后,分別將納稅人所屬的主管稅務機關等信息反饋同步至外部交換平臺,供工商部門使用。
2.納稅人清稅申報
企業可向國稅、地稅任何一方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清稅申請。一方機關受理后,系統自動發起納稅人清算待辦任務到另一方主管稅務機關。國稅、地稅同時辦理清稅,雙方主管機關完成清稅后,由受理機關同時獲取納稅人在國稅、地稅的清稅審核結果信息,向納稅人出具《注銷清稅證明》,并將清稅信息共享到外部交換平臺。
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系統處理方式
已實行“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涉稅業務時使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替換原來的納稅人識別碼,系統間的接口保持不變。
對于未換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的存量企業,過渡期間金稅三期系統保留納稅人識別號字段,企業使用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都可以辦理涉稅業務。過渡期結束后,可以統一啟用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完全替代納稅人識別號。
(三)金稅三期外掛系統的銜接調整
各地要做好金稅三期外掛系統的銜接工作,要圍繞“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及時調整有關外掛系統,主要包括:各省自行開發的綜合征管信息系統、網上辦稅服務廳、納稅人端申報軟件、與外部門進行數據交換的信息系統、稅源管理等各類軟件。對于調整中的問題、難題,及時向金稅三期團隊反映,切實做好系統的調整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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