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辦函〔2015〕10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便于各地稅務機關準確理解和掌握稅務總局“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視頻培訓的內容,現將相關業務技術培訓資料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做好宣傳輔導,確保此項改革如期到位。
附件:
1.“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業務操作重點問題
2.“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技術保障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2015年9月25日
附件1
“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業務操作重點問題
征管科技司 2015年9月23日
根據《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建設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5]50號)《工商總局等六部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意見〉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號)《工商總局 稅務總局關于做好“三證合一”有關工作銜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4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的通知》(稅總函〔2015〕482號)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落實國務院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建設方案調整相關信息系統的通知》(稅總辦發〔2015〕160號)等系列文件精神,稅務總局組織編寫了稅務系統“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業務操作重點問題及注意事項,請各地稅務機關參考執行。
一、“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內容
(一)“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范圍
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國推行的“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只針對新設立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以下統稱“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類型納稅人不納入這次改革,相關登記、管理制度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過渡期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為過渡期,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仍可繼續使用。在辦理企業類市場主體變更登記時,換發“一照一碼”執照,原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由企業登記機關收繳、存檔。
從2018年1月1日起,一律改為使用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原發證照不再有效。
(三)“三證合一”登記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設計為18位,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英文字母表示,由五個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第1位):為登記管理部門代碼;
第二部分(第2位):為企業等納稅人類別代碼;
第三部分(第3-8位):為登記管理機關行政區劃碼;
第四部分(第9-17位):為主體標識碼;
第五部分(第18位):為校驗碼,由系統自動生成。
(四)“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后納稅人識別號適用標準
“一照一碼”改革后,納稅人識別號由以下幾個類型構成:
1.已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納稅人識別號采用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編碼規則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執行。
2.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以及以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身份證件號碼”+“2位順序碼”組成。
3.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居民身份證、回鄉證、通行證、護照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臨時納稅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由“L”+“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者“L”+“身份證件號碼”組成,作為系統識別,不打在對外證照上。
4.對于已設立的但未取得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等其他各類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的編碼規則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人識別號標準的通知》(稅總發〔2013〕41號)規定執行。
2015年10月1日以前已經登記注冊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繼續使用原有的15位納稅人識別號。
強調事項:“三證合一”并非取消稅務登記,稅務登記的法律地位仍然存在,只是政府簡政放權將此環節改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一窗受理,核發一個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營業執照,這個營業執照同時具備原來三種證件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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