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與《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24日印發了《政府會計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科目和報表》(財會〔2017〕25號,以下簡稱新制度)。目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2〕22號,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單位,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新制度,不再執行原制度。為了確保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過渡,現對單位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新舊制度銜接總要求
(一)自2019年1月1日起,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編制財務報表和預算會計報表。
(二)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做好新舊制度銜接的相關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根據原賬編制2018年12月31日的科目余額表,并按照本規定要求,編制原賬的部分科目余額明細表(參見附表1、附表2)。
2.按照新制度設立2019年1月1日的新賬。
3.按照本規定要求,登記新賬的財務會計科目余額和預算結余科目余額,包括將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按照原賬科目余額登記新賬預算結余會計科目(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轉賬、登記新賬科目對照表見附表3),將未入賬事項登記新賬科目,并對相關新賬科目余額進行調整。原賬科目是指按照原制度規定設置的會計科目。
4.按照登記及調整后新賬的各會計科目余額,編制2019年1月1日的科目余額表,作為新賬各會計科目的期初余額。
5.根據新賬各會計科目期初余額,按照新制度編制2019年1月1日資產負債表。
(三)及時調整會計信息系統。單位應當按照新制度要求對原有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實現數據正確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財務會計科目的新舊銜接
(一)將2018年12月31日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財務會計科目
1.資產類
(1)“庫存現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無形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庫存現金”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庫存現金”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2)“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中核算的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其他貨幣資金的金額,轉入新賬“其他貨幣資金”科目;將原賬“銀行存款”科目余額減去其中屬于其他貨幣資金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銀行存款”科目。其中,還應當將原賬的“銀行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新制度規定受托代理資產的金額,轉入新賬“銀行存款”科目下的“受托代理資產”明細科目。
(3)“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收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途物品”科目,單位在原賬“其他應收款”科目中核算了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收款”科目余額中已經付款或開出商業匯票、尚未收到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在途物品”科目。
(4)“存貨”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物品”、“加工物品”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存貨”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中屬于在加工存貨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加工物品”科目;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減去屬于在加工存貨的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庫存物品”科目。
單位在原賬的“存貨”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工程物資、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物資的,應當將原賬的“存貨”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物資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政府儲備物資”、“受托代理資產”科目。
(5)“長期投資”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原制度設置了“長期投資”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股權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將原賬的“長期投資”科目余額中屬于債券投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長期債券投資”科目及其明細科目。
(6)“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單位在原賬“固定資產”科目中只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的固定資產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全部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內容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中相應資產的賬面余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文物文化資產”、“保障性住房”科目,并將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余額減去上述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科目。
(7)“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折舊”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并記入“累計折舊”科目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固定資產累計折舊”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和“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單位在原賬的“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公共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科目的內容,且已經計提了固定資產折舊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折舊”科目余額中屬于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的金額,分別轉入新賬的“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攤銷)”、“保障性住房累計折舊”科目。
(8)“在建工程”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和“預付賬款——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在建工程”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基建“并賬”后的金額,下同)中屬于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的金額,轉入新賬“預付賬款”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在建工程”科目余額減去預付備料款、預付工程款金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在建工程”科目。
單位在原賬“在建工程”科目中核算了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當記入“工程物資”科目內容的,應當將原賬 “在建工程”科目余額中屬于工程物資的金額,轉入新賬的“工程物資”科目。
(9)“累計攤銷”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累計攤銷”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單位已經計提了無形資產攤銷的,轉賬時,應當將原賬的“累計攤銷”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無形資產累計攤銷”科目。
(10)“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待處置資產損溢”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負債類
(1)“短期借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短期借款”、“應付職工薪酬”、“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科目,這些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的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上述科目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相應科目。
(2)“應繳稅費”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交增值稅”和“其他應交稅費”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稅費”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繳稅費——應繳增值稅”科目余額,轉入新賬“應交增值稅”中的相關明細科目;將原賬的“應繳稅費”科目余額減去屬于應繳增值稅余額后的差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交稅費”科目。
(3)“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繳財政款”科目,原制度設置了“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應繳國庫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應繳財政款”科目。
(4)“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其中,單位在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中核算了屬于新制度規定的受托代理負債的,應當將原賬的“其他應付款”科目余額中屬于受托代理負債的余額,轉入新賬的“受托代理負債”科目。
3.凈資產類
(1)“事業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事業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事業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2)“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
依據新制度,無需對原制度中“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對應內容進行核算。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非流動資產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3)“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專用基金”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賬“專用基金”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專用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專用基金”科目。
(4)“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累計盈余”科目,該科目的余額包含了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的余額內容。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
(5)“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本期盈余”科目,該科目的核算內容包含了原賬“經營結余”科目的核算內容。新制度規定“本期盈余”科目余額最終轉入“累計盈余”科目,如果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轉賬時,單位應當將原賬的“經營結余”科目借方余額,轉入新賬的“累計盈余”科目借方。
(6)“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
由于原賬的“事業結余”、“非財政補助結余分配”科目年末無余額,這兩個科目無需進行轉賬處理。
版權所有: 廣州市普粵財稅咨詢有限公司 粵ICP備-010100101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163號富星商貿大廈東塔15樓KL單元 郵政編碼: 5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