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口企業:
根據現行政策規定,對涉及2017年度出口退(免)稅主要業務的辦理期限時間到了,以下這5件事情,建議您逐項排查,把握退稅關鍵時點,更好享受退稅政策,以免造成損失哦!必看干貨來啦!
一、認真清理2017年出口業務,盡快申報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業務是否已經辦理出口退(免)稅、出口免稅、征稅?是否已經收匯?需要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委托出口貨物證明的,是否已經按規定開具?
3月15日前開具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4月15日前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4月18日前完成退(免)稅申報;
5月15日前完成免稅申報;
6月15日前完成征稅申報。
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后不得進行退(免)稅申報,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或納稅申報。
二、因無電子信息導致無法正式申報的,及時報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第四條規定,4月18日前,仍沒有對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報關單信息、無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無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信息等)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無法完成預申報的,企業要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報送以下資料:
(一)《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及其電子數據;
(二)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
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企業報送的退(免)稅憑證資料齊全,且《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及其電子數據與憑證內容一致的,企業退(免)稅正式申報時間不受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限制。
三、由于特殊原因無法按時申報的,且符合規定及時申請延期。
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的出口退(免)稅,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齊單證,無法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可在4月18日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出口退(免)稅的國稅機關核準后,可延期申報。
(1)自然災害、社會突發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
(2)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
(3)有關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業務或者檢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4)買賣雙方因經濟糾紛,未能按時取得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5)由于企業辦稅人員傷亡、突發危重疾病或者擅自離職,未能辦理交接手續,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稅申報憑證;
(6)由于企業向海關提出修改出口貨物報關單申請,在退(免)稅期限截止之日海關未完成修改,導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
(7)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尚未收匯的業務,請及時收匯。不能收匯的,按規定報告。
1.收匯的時限要求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30號公告等有關規定,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30號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
2.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收匯的處理
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因下列原因導致不能收匯的,要按規定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報主管稅務機關。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可視同收匯處理。
(一)因國外商品市場行情變動的,提供有關商會出具的證明或有關交易所行情報價資料。原因代碼:01。
(二)因出口商品質量原因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無法提供進口國商檢機構證明的,提供進口商的檢驗報告、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原因代碼:02。
(三)因動物及鮮活產品變質、腐爛、非正常死亡或損耗的,提供進口商的有關函件和進口國商檢機構的證明;由于客觀原因確實無法提供商檢證明的,提供進口商有關函件、相關證明材料和出口單位書面保證函。原因代碼:03。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原因代碼:04。
(五)因進口商破產、關閉、解散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的報道材料或中國駐進口國使領館商務處出具的證明。原因代碼:05。
(六)因進口國貨幣匯率變動的,提供報刊等新聞媒體刊登或外匯局公布的匯率資料。原因代碼:06。
(七)因溢短裝的,提供提單或其他正式貨運單證等商業單證。原因代碼:07。
(八)因出口合同約定全部收匯最終日期在申報退(免)稅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碼:08。
(九)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有效憑證。原因代碼:09。
五、加工貿易及時核銷
1.來料加工:
出口企業于2017年度在海關辦結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務核銷手續的,應于2018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
未按規定辦理免稅核銷或不符合辦理免稅核銷規定的,委托方應按規定補繳增值稅、消費稅。
2.進料加工:
出口企業于2017年度在海關辦結進料加工手(賬)冊核銷手續的,應于2018年4月20日前,辦理該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
逾期未申請核銷的,暫不辦理出口退(免)稅業務。待其申請核銷后,方可辦理
六、附注:申報期限的相關文件條款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第十條
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號 ):第二條第(十)項第三目
3.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十一條
4.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的補充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8號)第三條
5.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9號) 第五條(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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