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的解讀 公告2017年第14號
——更新時間:2018-01-08 11:44:49 點擊率: 7930
十五、哪些賬戶在《管理辦法》規定的盡職調查范圍之內?
從2017年7月1日起,我國境內金融機構將對存款賬戶、托管賬戶、投資機構的股權權益或債權權益以及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或年金合同開展盡職調查。這些賬戶不論金額大小,都應通過盡職調查識別賬戶持有人是否為非居民。
在實踐中,某些金融賬戶被用來跨國逃避稅的風險較低,因此,《管理辦法》參照國際標準也規定了一些免予盡職調查的賬戶,例如符合條件的退休金賬戶、社會保障類賬戶、定期人壽保險合同、休眠賬戶以及其他符合條件的賬戶等。相關條件在《管理辦法》中均有具體規定。
十六、所有類別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序一樣嗎?
《管理辦法》將賬戶分為個人和機構兩類賬戶,每類賬戶又分為新開賬戶和存量賬戶。不同類別賬戶的盡職調查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簡單來說,新開賬戶盡職調查要求相對嚴格,需要開戶人提供其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金融機構根據開戶資料進行合理性審核。存量賬戶盡職調查程序相對簡易,金融機構主要依據留存資料進行檢索。有條件的金融機構可以選擇將新開賬戶盡職調查要求適用于存量賬戶。具體要求詳見下表:
賬戶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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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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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職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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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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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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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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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1以后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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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文件+合理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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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1
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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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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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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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余額≤1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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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留存資料(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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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1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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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凈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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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余額>100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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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留存資料(電子+紙質)+詢問客戶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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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1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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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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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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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1以后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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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文件+合理性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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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7.1
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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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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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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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余額≤25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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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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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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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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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6.30賬戶加總余額>25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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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留存資料+部分賬戶聲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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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31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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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金融機構需要做好哪些執行準備工作?
為執行《管理辦法》,金融機構應建立完整的非居民金融賬戶盡職調查管理制度,設計合理的業務流程和操作規范,并完成相關信息系統的開發和改造。金融機構還需加強對本機構相關崗位工作人員的培訓,使其具備開展非居民金融賬戶盡職調查的意識和能力。此外,金融機構還可以通過印制宣傳資料等形式對客戶進行宣傳,使其了解《管理辦法》的相關背景,配合金融機構完成盡職調查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金融機構應于2017年12月31日前登錄國家稅務總局網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辦理注冊登記,為下一步信息報送做好準備。
十八、金融機構可以委托其他機構履行盡職調查義務嗎?
金融機構可以委托第三方履行盡職調查義務,但相關責任仍由金融機構承擔。基金、信托等屬于投資機構的,可以分別由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作為第三方完成盡職調查相關工作。金融機構委托其他機構向客戶銷售金融產品的,代銷機構應當配合委托機構開展盡職調查,并向委托機構提供信息用于報送。為了保證實施效果,金融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盡職調查過程中收集的資料,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十九、《管理辦法》后續配套措施有哪些?
相關部門將制定配套的金融機構信息報送規定,明確報送渠道、格式和相關技術規范,以便于金融機構將通過盡職調查收集的信息報送給相關部門。
為方便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深入了解有關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的內容,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上將開設專題網頁(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集中發布參考資料,包括各國稅收居民身份認定規則、納稅人識別號編碼規則、常見問題等,供金融機構和社會公眾學習參考。
二十、客戶隱私會泄露嗎?
金融機構收集和報送非居民賬戶信息,不會造成客戶信息泄露。一是《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應對客戶信息嚴格保密。二是金融機構有義務向客戶充分說明其需履行的信息收集和報送義務,不會在客戶不知情的情況下收集賬戶信息。三是相關部門應按規定對客戶信息進行保密。四是兩國稅務主管當局間通過經安全加密的統一傳輸系統開展信息交換。五是金融機構報送的客戶信息原則上僅用于稅收征管目的。
二十一、信息交換是否意味著增加納稅人的稅收負擔?
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是各國(地區)之間加強跨境稅源管理的一種手段,不會增加納稅人本應履行的納稅義務。交換的信息是來源于境外的第三方信息,主要用于各國開展風險評估,并非直接用于征稅。對評估列為高風險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將有針對性地開展稅務檢查并采取相應后續管理措施。依法誠信申報納稅的納稅人無須擔心因信息交換而增加稅收負擔。
二十二、對海外華僑華人有何影響?
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新開立賬戶的華僑華人,應在開戶時向金融機構提供個人稅收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已經在我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的華僑華人,如果該賬戶存在境外地址、電話等非居民標識,賬戶持有人需配合金融機構確認其是否為非居民。對于確認為非居民的華僑華人,金融機構將收集并報送賬戶信息,由國家稅務總局交換給稅收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確認為中國稅收居民的,相關賬戶信息將不會收集和交換。
在我國境外有金融賬戶的華僑華人,如果所在國(地區)也實施了“標準”,華僑華人需配合當地金融機構確認其稅收居民身份。確認為中國稅收居民的華僑華人,所在國(地區)稅務主管當局將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供相關賬戶信息;確認為所在國(地區)稅收居民的,相關賬戶信息將不會報回國內。
如果華僑華人所在國(地區)不實施“標準”,其本人大部分情況下不會受到任何影響。但是,如果其本人是所在地某投資機構的控制人,那么該投資機構在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開立賬戶時,對方金融機構將收集控制人的信息,也就是其本人信息。
二十三、我國居民個人在境外開立賬戶有何注意事項?
在已承諾實施“標準”的國家(地區)設立的金融機構,都需要識別非居民賬戶,并向所在地稅務當局報送賬戶相關信息。我國稅收居民個人在這些國家(地區)開立金融賬戶時,需要提供稅收居民身份信息,包括我國納稅人識別號。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對于以中國居民身份證為有效身份證明的個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為其居民身份證號碼。由于金融機構可能需要核驗賬戶持有人相關證件,我國居民個人在境外開立賬戶請帶好本人居民身份證。對于以外國護照等其他證件作為有效身份證明的個人,其納稅人識別號規則請參見國家稅務總局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