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虧損年限是否可以彌補?
——更新時間:2010-03-01 11:54:33 點擊率: 3688
問題內容: 《關于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文件第三款中指出:“三、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如出現虧損,首先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然后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請問: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是指從調整虧損后5年內可以彌補,超過5年就不能彌補,對嗎?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國稅函[2009]772號文中“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假設某企業2007年虧損100萬元,2009年度追補審批資產損失300萬元后,形成虧損400萬元,則新增虧損300萬元,新增虧損則需要在以后年度彌補,但彌補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如2008年實際利潤200萬元,已彌補2007年虧損100萬元, 2008年繳納所得稅25萬元(100×25%),那么按國稅函[2009]772號文第三條的規定,2008年應追補彌補虧損100萬元,實際繳納所得稅款為0,則其2008年度多繳的25萬元稅款應在2009年度抵繳。同時,在2009年度,應首先繼續彌補2007年度虧損100萬元,然后計算出2009年度應納稅款后抵繳2008年度的多繳稅款。超過5年未彌補的虧損不能在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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