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稅后利潤增加注冊資本是否要交企業所得稅?
——更新時間:2010-06-11 08:41:18 點擊率: 3933
問題內容: 我公司是一家外資企業,2001年設立,2002年投產。2002-2008年稅后利潤合計有RMB5000萬元以上(其中2007年前的稅后利潤4000萬元以上),一直沒有分配利潤。由于要新增一條生產線,2009年董事會決議用2002-2008年稅后利潤增加注冊資本HKD150萬元。請問,我公司是否因增資要交企業所得稅? |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規定: “第八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 “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 “四、關于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外資企業將2002-2008年稅后利潤增加注冊資本部分,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用2008年的稅后利潤增加注冊資本部分,則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國家稅務總局 201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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