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工會經費和教育經費扣除
——更新時間:2009-02-24 04:20:08 點擊率: 443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同時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因此,依據上述規定,對于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只有實際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對于職工教育經費的稅前扣除問題,只有實際發生的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