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釋義]本條是關于企業所得稅稅額抵免優惠的具體細化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企業所得稅法的上述規定,有四個方面的內容需要實施條例予以明確:一是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范圍包括哪些?二是專用設備投資額可以按照怎樣的比例實行稅額抵免?何時開始實行稅額抵免?三是當年不足抵免的,是否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免?四是轉讓、出租專用設備的情況下,是否還享受稅收優惠?本條正是對以上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一、實行企業所得稅稅額抵兔的設備范圍,本條是在以前內外資企業的國產設備投資抵免優惠政策基礎上改變而來的。本條將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設備范圍由以前的國產設備調整為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并不再限于國產設備。《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以前的內外資企業所得稅都對企業技術改造購置國產設備給予了按投資額的4%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內資企業所得稅還專門規定了企業購置環保、節水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由于對購置國產設備給予投資抵免構成了對進口設備的歧視,違背了WTO的國民待遇原則,近年來包括美國在內的一些國家經常對我國的此項政策提出質疑甚至抗議,而且不論設備種類和用途,只要是因產設備就給予優惠,也不利于突出國家的產業政策導向。為此,企業所得稅法將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設備范圍由以前的國產設備調整為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并不再限于國產設備。這樣不僅突出了產業政策導向,貫徹了國家可持續發展戰咯,符合構建和諧社會的總體要求,也符合WTO關于國民待遇的原則。
二、實行稅額抵兔的具體方式
稅額抵免是指納稅人在計算應納稅額時,可以將某些特殊支出項目,按一定比例抵扣其應納稅額,從而降低其稅收負擔的一種優惠方式。例如,以前的稅法規定,凡在我國投資于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技術改造項目的企業,其項目所需國產設備投資額的4%,可從設備購置當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免。和前面提到的創業投資企業可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不同,稅額抵兔的抵扣對象是應納稅額,因此對減少企業實際應納稅額的作用更為直接。
根據本條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上述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兔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企業按購置上述設備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兔的稅額,就屬于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計算應納稅額過程中可以減除的稅收優惠抵免稅額。
三、享受稅額抵兔的條件限制
本條規定,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兔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立法本意,企業享受稅額抵免優惠的目的是為了鼓勵購置和實際使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所以要享受本條規定的稅額抵兔,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上述設備,對企業購置上述設備后又在5年內轉讓、出租或沒有使用的,不能達到促進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目的,有騙取稅收優惠的嫌疑,不應享受稅額抵免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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