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領購普通發票不必審批。只要辦理了稅務登記,就具有發票領購資格。納稅人不必填報《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只需填寫《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持稅務登記證(副本)查驗,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和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生產經營等情況,5個工作日之內核準發票種類、聯次、版面金額。
二是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不必審批。納稅人也不必填報《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只要自己愿意,就可以使用計算機開具發票。納稅人只需填寫《納稅人領購發票票種核定申請表》,提供發票票樣,報送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印模、計算機開具發票軟件及使用說明書即可。
三是不再允許拆本使用發票。以前,納稅人可以填報《稅務行政許可申請表》,向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需要拆本使用發票的原因、份數、起止號碼,提供拆本發票攜帶人或開票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工作證以及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經審批后可以拆本使用發票。現在,拆本使用發票被列為禁止行為,稅務機關不予受理。納稅人若擅自拆本使用,將視為違反發票管理的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四是不再允許跨規定地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前,納稅人可以提出申請,書面說明攜帶、運輸空白發票的理由、數量和起止號碼。現在該行為被列為禁止行為(跨省市開具的發票及到外省市印制的發票除外),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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