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戶遺失(丟失、被盜)發票如何辦理有關具體手續?
——更新時間:2009-07-22 01:11:41 點擊率: 3940
業戶遺失發票,應于遺失發票當天或次日,按規定書面報告發售發票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公開聲明作廢。
遺失發票的登報聲明作廢程序:
1、遺失者書面報告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并填寫《遺失聲明作廢刊出登記表》;
2、遺失者將經地方稅務機關驗核審批同意并蓋章的《遺失聲明作廢刊出登記表》送到有關報社(地級市以上)辦理手續(一個星期內);作廢聲明的內容包括:遺失發票的名稱、面額、字軌、起止號碼及用票單位(個人)、時間、地點等;
3、對遺失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及《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