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通知》,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也將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納入工資管理后,意味著這部分“補貼”收入就不再是“職工福利費”,而進入“計稅工資”范疇。而根據國家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是不計入稅前工資總額的。
《通知》還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的定義:企業職工福利費是指企業為職工提供的除職工工資、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職工教育經費、社會保險費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年金)、補充醫療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通知》還規定,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逐步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結合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對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
《通知》強調,企業職工福利一般應以貨幣形式為主。對以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要嚴格控制。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產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
不計稅的“福利費”:
(一)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職工療養費用、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集體宿舍等集體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維修保養費用以及集體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三)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于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
(五)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其他符合規定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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