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調整煙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84號),伴隨該通知下發的還有《關于卷煙消費稅計稅依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71號). 請問:財稅[2004]2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進口卷煙消費稅稅率的通知》一文中的 “一、自2004年3月1日起,進口卷煙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按以下辦法確定:1、每標準條進口卷煙(200支)確定消費稅適用比例稅率的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定額稅率)/(1-消費稅稅率)。其中,關稅完稅價格和關稅為每標準條的關稅完稅價格及關稅稅額;消費稅定額稅率為每標準條(200支)0.6元(依據現行消費稅定額稅率折算而成);消費稅稅率固定為30%。”消費稅稅率應該為30%還是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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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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