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固定資產以舊換新的稅務處理
——更新時間:2009-11-02 11:07:19 點擊率: 4959
問題內容:
由于我們是工業企業,在9月份時把一臺固定資產舊的拿去換回一臺新的回來,補差價4萬元正,原來舊的原值為110000元正,已提折舊41750元正,請問該怎么做分錄及稅金? |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的規定: “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應稅產品的, 為企業新商品的銷售價格(不剔除舊商品的收購價)?!?BR>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ㄒ唬┘{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BR>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ㄒ唬╀N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 本通知所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BR> 您屬于四川省所在地的工業公司,您的以舊換新業務,應先將舊固定資產做銷售處理,根據你是否是一般納稅人以及所處置的舊固定資產購置的年份、類型按上述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然后在按新固定資產銷售價格(不得剔除舊商品的收購價)按購進進行處理,購進新固定資產取得的進項稅如符合規定可以進行抵扣。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