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務報登出馬澤方、方斌國合撰的《建筑業“營改增”稅負測算分析》一文,以WY項目和YW項目為例,將建筑業按照全部和部分取得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模擬分析,然后與營業稅負進行比較,得出結論:部分取得進項稅額發票,項目實際稅負率達到5.9%,遠高于營改增之前的3%的稅負率;對于部分獲得專用發票情形,11%的增值稅率相對較高。
而筆者以為,增值稅稅負率并非企業的真實稅負;案例中該稅負率計算及分析結果,只適用于建筑企業客戶是不能抵扣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或者非營利性行政事業單位及個人等特殊情形。如果建筑企業的大部分客戶是營改增之后的一般納稅人,營改增對于建筑企業將是絕對的利好。
一、對于一般納稅人建設單位而言,并非只能接受營改增之前的合同額
仍以《建筑業“營改增”稅負測算分析》一文中所舉例子進行分析。因文中兩項目情況相當,為減少工作量、便于比較,只分析該文WY項目,且只以取得部分增值專用發票來分析。(不考慮稅金附加等其他稅負)
營改增之前:
工程收入為8720萬元,工程成本8007.7897萬元(其中可以取得部分增值稅進項稅額349.341967萬元)。
應交營業稅=8720*3%=261.6萬元
工程毛利=8720-8007.7897-261.6=450.6103萬元
營改增之后:
【分析】
建設單位如果是一般納稅人,在營改增之前可接受8720萬元的建筑業發票,如果是營改增之后,在保持稅負不變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實質可以接受不含稅工程結算發票8720萬元,即含稅收入為8720*1.11=9678.2萬元,其中進項稅額為959.2萬元。因為進項稅額對于建設單位來講,可以抵交增值稅,并沒有增加企業的成本,只不過是如果企業銷項稅額不夠大,企業將存在較多的進項留抵稅額,損失的只是一點資金時間成本。
假定營改增之后,工程合同造價為9200萬元。
其中增值稅不含稅收入為9200/1.11=8288.2883萬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為8288.2883*11%=911.7117萬元。
對于建設單位而言,雖然支付工程現金較之前多出9200-8720=480萬元,但是增加了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911.7117萬元,企業工程成本降低8720-8288.2883=431.7117萬元。如果你是建設單位老板或財務總監,你會傻到不接受嗎?除非是你過于“貪婪”,想將全部進項稅額的利好全部歸已。
對于WY項目:
不含稅工程收入=8288.2883萬元
工程成本=8007.7897-349.341967=7658.4477萬元
工程毛利=8288.2883-7658.4477=629.8406萬元
營改增后較之后,公司毛利增加=629.8406-450.6103=179.2303萬元
營改增之后,建筑企業可以增加毛利179.2303萬元,建設單位可以降低成本431.7117萬元,典型的共贏,雙方應均可接受。
原案例之所以得出稅負率較之前增多的結論,實質是將營改增之后的利好全部轉給了建設單位,這并不符合商業邏輯。
二、不要把企業增值稅稅負率太當回事
5月1日起,所有行業均征收增值稅。不少人包括專業人士對增值稅率、增值稅負率和企業增值稅負的關系存在認識誤區,以為增值稅率高,意味著企業稅負率高,企業實際承擔的稅負就重;而國稅部門也愛將企業稅負率作為納稅評估參考指標。有的企業也將稅負率作為考核財務部門的一個指標。圍繞著營改增后的增值稅率糾纏不休,甚至有人喊出了“降低交通運輸業、建筑業房地產業稅率至6%這是營改增的唯一出路”,頗有幾分逼宮架勢。
事實上,企業增值稅負率并不是企業自身的稅負水平,所交的增值稅也不過是在這道環節替國家實現的稅收收入而已。判斷企業自身稅負輕重及是否對企業有利,應以企業(項目)的凈現金流(凈利)為判斷標準:凈流入較大、凈流出較小。
(一)企業稅負率低并不是企業的稅負輕
【案例】
甲乙兩企業均為銷售辦公設備的一般納稅人,甲企業采購設備10臺,支付的價稅合計11.7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1.7萬元;乙企業采購相同設備,其中5臺向一般納稅人采購,支付的價稅合計為5.85萬元,向小規模納稅人采購5臺,支付貨款5萬元。假如甲乙當期均對外銷售,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均為12萬元。假定支付的貨款和銷售均已支付和收到了現金。(不考慮附加稅)
甲應交增值稅=12*17%-1.7=2.04-1.7=0.34萬元
甲增值稅負率=0.34/12=2.83%
乙企業應交增值稅=12*17%-5.85/1.17*17%=2.04-0.85=1.19萬元
甲增值稅率=1.19/12=9.92%
從表面上看,甲當期繳納增值稅=0.34萬元,乙繳納了1.19萬元,甲企業的稅負率為2.83%,遠低于乙方的稅負率9.92%,是否意味著甲企業的稅負要低于乙企業、經營更有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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