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前購進的生產設備,能否在認定后補開增值稅發票認證抵扣?
——更新時間:2009-06-29 10:38:34 點擊率: 5397
問: 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前的購進的生產設備,能否在認定后補開增值稅發票認證抵扣 |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一條 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要求開具: …… (四)按照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時間開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不符合法規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二十三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法規的時限、順序,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 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一)未按照法規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中專用品的;(二)未按照法規領購發票的;(三)未按照法規開具發票的;(四)未按照法規取得發票的;(五)未按照法規保管發票的;(六)未按照法規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稅發[1993]157號)規定: “第四十九條 下列行為屬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一)應取得而未取得發票; (二)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 (三)取得發票時,要求開票方或自行變更品名、金額或增值稅稅額; (四)自行填開發票入賬; (五)其他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規定: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1079號)規定: “三、2009年應稅銷售額超過新標準的小規模納稅人,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在小規模納稅人時購入的生產設備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補開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前的購進的生產設備增值稅專用發票,屬于未按照法規規定取得發票,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取得不符合法規規定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即使認證通過后,也不得抵扣進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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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06/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