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出國時取得的申請費收據能否作為有效票據報銷?
——更新時間:2009-12-25 09:53:35 點擊率: 5807
問題內容:
企業人員因公出國,辦理簽證時取得了中信銀行的《美利堅合眾國非移民簽證申請費》收據,該收據上只有銀行的業務公章,沒有稅務部門的監制章。該票據能否作為有效票據報銷? |
回復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號)規定: “第三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注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記賬核算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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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0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