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貨物后,向購買方支付的質量索賠款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更新時間:2009-08-24 09:17:46 點擊率: 5621
問題內容:
企業銷售貨物后,向購買方支付的質量索賠款如何進行稅務處理?索賠方是否可以開具增值稅發票?支付索賠款的企業是否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 |
回復意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規定: “第十四條 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的,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附件3)。 《申請單》所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對一般納稅人填報的《申請單》進行審核后,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附件4)?!锻ㄖ獑巍窇c《申請單》一一對應。 第十八條 購買方必須暫依《通知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可列入當期進項稅額,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后,與留存的《通知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屬于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第十九條 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BR> 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貨物后,向購買方支付的質量索賠款,實質上屬于發生銷售折讓,購買方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申請單》,銷售方憑購買方提供的《通知單》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在防偽稅控系統中以銷項負數開具。 |
國家稅務總局 2009/08/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