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批準,或被撤銷、撤回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后承辦注冊會計師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注冊會計師業務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超出許可范圍執業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七十二條 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在作出較大數額罰款、暫停執業、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或者撤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財政部行政處罰聽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對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審批和監督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十四條 財政部或者省級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審批和監督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注冊會計師”是指“中國注冊會計師”;所稱“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是指“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括本數或本級。
本辦法規定的批準、備案期限均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七十六條 允許具有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境外人員申請擔任普通合伙和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并適用本辦法。
其他國家或地區對具有該國家或地區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的中國境內居民在當地設立會計師事務所或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有特別規定的,財政部有權采取對等管理措施。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施行前批準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發生變更事項,其變更后的情況應當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會計師事務所申請轉制為普通合伙或特殊普通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設立條件。轉制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十八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18日發布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財政部 工商總局關于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2號)、《關于科學引導小型會計師事務所規范發展的暫行規定》(財會[2010]13號)、《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組織形式實施細則》(財會[2011]7號)、《關于做好會計師事務所工商登記后置審批改革政策銜接工作的通知》(財會[2014]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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