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要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
——更新時間:2009-02-26 10:08:24 點擊率: 4174
近,江蘇省南京市地稅局在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調查中發現,不少企業在租了經營場所后,取得了各式各樣的發票,有物業管理費發票,有房屋租賃發票,有租賃業專用發票,甚至還有貨物銷售發票。稅務人員指出他們的行為違反了發票管理規定。對此,納稅人向南京市地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詢問:“我們租賃了經營場所,支付了租金,取得了金額相同的發票,能入賬不就行了嗎?”
咨詢員回答,對于企業取得外來原始憑證的合法性,稅法是有明確規定的。一是有墻有頂的獨立房屋的租賃行為,需要開具房屋租賃發票;二是場地或商場內的商鋪租賃行為,應當開具租賃業專用發票;三是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單位和個人,應開具銷售發票;四是物業管理公司收取的物業管理費,應當開具服務業物業管理發票。看似都是“收取的支付款項的憑證”,與其相關的經營性質卻是截然不同的,所適用的稅率也大不相同。同時,《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于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行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租賃者應區別自己租賃經營場所的“性質”取得合規的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