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證協發[2016]7號
各證券公司:
為配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承銷管理辦法》)修訂實施,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活動和網下投資者參與首發股票詢價、網下申購業務活動,協會修訂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細則》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經常務理事會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1.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的決定
2.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細則》的決定
3.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
中國證券業協會
2016年1月11日
附件1
關于修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的決定
為配合《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修訂實施,現決定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條修改為:“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可以采用向
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采用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當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采用直接定價方式的,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
二、第十五條修改為:“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每個投資者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報價對應的擬申購股數應當為擬參與申購的投資產品擬申購數量總和。
網下投資者報價后,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應當剔除擬申購總量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后根據剩余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當最高申報價格與確定的發行價格相同時,對該價格的申報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后,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
前款所稱有效報價,是指網下投資者所申報價格不低于主承銷商和發行人確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下限,且符合主承銷商和發行人事先確定且公告的其他條件的報價。”
三、第四十二條(四)修改為:“在發行結果公告中披
露獲配機構投資者名稱、個人投資者基本信息以及每個獲配投資者的報價、申購數量和獲配數量等,并明確說明自主配售的結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則;對于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或實際申購數量明顯少于報價時擬申購量的投資者應當列表公示并著重說明;繳款后的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網上、網下投資者獲配未繳款金額以及主承銷商的包銷比例,列表公示獲得配售但未足額繳款的網下投資者;實施老股轉讓的,應當披露最終確定的新發行股票及老股轉讓的具體數量、公開發售股份的股東名稱及數量等信息;發行后還應當披露保薦費用、承銷費用、其他中介費用等發行費用信息,其中,新股部分承銷費率不能高于老股部分承銷費率。”
四、第四十六條修改為:“網下獲配投資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主承銷商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
(一)不符合配售資格;
(二)未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
(三)獲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關承諾的;
(四)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刪除第四十八條。
六、新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八條:“主承銷商應當在首發股票上市交易后的十個工作日內,將項目發行承銷工作的基本信息、網下投資者報價信息、網下配售結果信息以及網下投資者違規行為信息提交協會。”
七、刪除第四十九條。
八、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第五十六條:“本規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發布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中證協發[2014]77號)同時廢止。”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范》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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