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超額補貼個人所得稅新政主要針對大企業
——更新時間:2009-09-22 08:57:20 點擊率: 4448
針對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近日發布的《關于2009年度稅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以下簡稱“33號文”)中,關于企業向職工發放交通通訊補貼扣繳個稅等相關問題,財政部財科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孫鋼在接受該報記者采訪時表示,“33號文”的個稅新規,是對《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主要針對大企業。
據孫鋼解釋,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的函中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問題,過去都有規定,但在執行中一直存在著一些問題:或是執行不夠嚴格,或是有些具體規定不夠明確,基層部門在執行過程中不知道該怎么辦。此次大企業司的函對這些問題都進行了明確。至于交通補貼、通訊補貼,本來都應該屬于納稅范圍,如果地方政府有一個補貼標準,就可以免稅,但是超額發放了,就應該納稅。但也有的地方政府沒有規定補貼標準,這就給稅收部門在執行上帶來了一定的困惑。這次大企業司對于這些補貼如何計稅給予了明確。
孫剛還表示,國外對于企業福利的相關規定要比中國嚴格得多,如辦公室的電話月結單,要求將個人電話挑出來個人付費。國外對于各種企業福利如何計稅規定得非常細致,而國內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相對粗一些,而且在執行上還不是很嚴格。此次國家稅務總局大企業司的自查要求,實際上是對沒有嚴格按照稅法收稅的行為進行糾正,對于一些模糊規定進行明確。這是在今年稅收形勢較為嚴峻的情況下,嚴格執法的一種體現。
按照“33號文”的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采用報銷私家車燃油費等方式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的行為,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交通補貼全額的3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通訊補貼,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由當地政府制定,如當地政府未制定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按通訊補貼全額的20%作為個人收入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應扣繳個人所得稅。如果企業委托保險公司單獨建賬,集中管理,未建立個人賬戶,應按企業統一計提時所用的具體標準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補充醫療保險,全額并入當月工資扣繳個人所得稅。
關于企業年金的個人所得稅問題,“33號文”明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財稅[2005]94號)規定,應按企業統一計提年金時所用的具體標準乘以每人每月工資總額計算個人每月應得年金,扣繳個人所得稅。
此外,“33號文”還指出,對于公司向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支付一次性補償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規定,應責成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